湖北武汉市2019年度农作物秸秆补贴实施方案
时间 : 2019-03-27浏览量 : 443
为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4%以上,在全市开展秸秆直接还田示范,新建一批秸秆收储点,扶持一批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示范企业做大做强。
二、资金安排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9年市级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函》(武财农函〔2019〕105号),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总额60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秸秆“五化”利用企业及收储点数量、秸秆粉碎机具数量等因素,全部切块到新城区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分区安排为:蔡甸区76万元、江夏区99万元、黄陂区156万元、新洲区171万元、东西湖区52万元、汉南区46万元。
三、补贴范围
1、秸秆直接还田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连片种植小麦、油菜、水稻、玉米面积达500亩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300亩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或行政村、1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
申报秸秆机械粉碎直接还田的示范主体应与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秸秆粉碎还田作业合同,并在当地村委会公示栏公示,要求小麦、水稻机收留茬高度在18厘米以下,油菜留茬高度在25厘米以下,秸秆切碎合格长度应小于15厘米,且碎秆撒布无堆积;腐熟还田的腐熟剂供应企业由各区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区农业主管机构与腐熟剂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并在区农业部门网站公示秸秆腐熟还田实施主体、规模、供货企业、腐熟技术要求等内容。
2、秸秆收贮点和“五化”利用示范项目。
各区在资金切块限额内,对新建收储能力1万吨以上的秸秆收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开展秸秆“五化”利用,年消耗本市秸秆量1000吨以上的企业,按照秸秆实际利用量给与以奖代补。申报秸秆“五化”示范的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登记,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
其中,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产能须达1万吨以上,有省级以上肥料产品登记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其他示范企业,还应提供本年度收购秸秆的凭据台账,以清单形式真实反映销售秸秆者签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秸秆产地、交易日期、数量及金额、企业原料入库单等原始信息,作为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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